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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控制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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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即"税务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
  随着税务稽查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很多经营者仍固守的"灵丹妙药"——以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指导思想,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空间,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之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如被列为1998年全国三大税案之一的恩威税案:
  1990年8月26日,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成立"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不到两个月便产生纠纷,直至申请仲裁。1998年8月26日,成都市外经贸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的裁决作出"终止合资公司,双方尽快清算"的决定。但在此之前,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成立第二个合资公司——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在恩威制药注册验资过程中,成都市双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一份由当时恩威制药有关责任人提供的银行证明为恩威制药出具了验资报告,由于验资报告虚假,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港方资金并未真实到位,但在此期间,中外合资恩威公司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后被举报为假合资,恩威制药通知外方,外方于1995年5月将380万元港元汇到恩威制药。
  1998年8月6日处理决定:
  一、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享制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应规定,该企业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69.30万元;二、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在1994年至1995外方资金未到位,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由,该公司在外商资金未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712.23万元应返缴入库。
  以上共追缴税款8181.53万元,再加上其他偷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共计1.086亿元。共计1.086亿元。
  该项处理决定对恩威集团来说是致命一击,直接影响了恩威集团的生存和发展。该案已过去近六年了,今天再提该案,对广大企业仍大有裨益。
  恩威集团就是想利用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忽略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就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外,因为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而非《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制,尽管该案中对假外资企业的理解有歧义,但恩威集团完全有能力而且应该要求外方按双方的《合资协议》及时将外资汇入合资公司的账户。如果恩威集团在利用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到上述两点,最起码可以减少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我个人认为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最大的是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企业有下述四种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对其中第3和第4种行为,企业则有可能在不经意中就"犯了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公布的,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尽管现在对于该司法解释能否在税务执法过程中适用尚有争议,但考虑到偷税数额到一定标准后就构成偷税罪,那时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则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多数企业而言,按期申报、拒实申报就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风险的存在,除主观因素外,还有许多客观原因,如:1、涉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变动的频繁;2、缺乏对风险的判断;3、对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忍气吞声;4、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已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正当的措施予以补救。
  因此,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多缴税);第二层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即所谓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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