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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拒绝恶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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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相继出台,至此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就更清晰了。这两个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了如下五条规定。

  1.工商注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适用范围: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3.权益性出资额标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4.分支机构认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修订: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6〕103号第4条)。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细化意义重大,它有效封堵了不法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骗取新办企业优惠的路径。在一定范围内堵塞住了一些税收筹划的途径,作用明显:

  1.财税〔2006〕1号文件中关于非货币性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能够防止一些税收优惠期满的企业注销后马上又新办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已到税收优惠期的老企业已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非货币性资产。如果老企业要成立新公司,为达到新办企业的货币资金的标准,须变卖非货币性资产。

  2.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增加了“租借或无偿占用”几个字,给原来想骗取新办企业优惠的企业感到钻政策空子没门了。

  但是据笔者了解,还是有个别企业想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这些企业的手段简要分析如下:

  上述新办企业标准的第三条中,对注册资本结构规定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假使企业注册时货币资产未达标,为达到新办企业的标准以享受税收优惠,新办企业的股东可以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先由借款方打入股东账户所需的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正式成立后马上抽资还借款的方式在现在是十分常见的(尽管上述融资方式是非法的,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这样操作)。

  又如上述新办企业标准的第五条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不法企业可采取两种手段规避关联方的资产处理问题。

  一是采用过桥交易的手段,把真正的关联方交易变成形式上的非关联方交易。比如吉祥公司是生产加运输产品的企业,现在要成立一家独立的如意运输公司。如意公司在注册后购买吉祥公司的运输车辆就享受不到新办企业的优惠。吉祥公司将运输汽车按账面净值先卖给快顺达运输公司(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快顺达运输公司先使用几个月后又按原值卖给如意公司。如此操作后,吉祥、如意和快顺达三方在不增加税负的情况下,如意公司就规避了这一关联交易的条款限制。

  二是采用假股东注册方式,由吉祥公司的实际股东找“相关”的人员为名进行公司注册,成立后的如意公司与吉祥公司就不是关联方了。

  这些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纳税人和中介机构都应尊重立法精神,拒绝恶意避税。

  另外,笔者认为,借鉴《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做法,将可以有效防范不法企业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例如,美美集团有子公司200家,现新设一家金利源财税咨询公司(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在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金利源财税咨询公司给每一家子公司提供所谓的咨询费100万元,两年内可获得免企业所得税收入20000万元。金利源公司可有效规避美美集团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600万元,但其避税成本仅为营业税及附加1100万元,可获经济效益为5500万元。但如果采用每户新办咨询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额度为30万元。上述问题即可解决。这一方面符合国家立法原意,支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预防企业搞所谓的税收筹划大量规避国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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