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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肇事者 村民状告交警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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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赵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其妻姚某向交警大队反映孙某有作案嫌疑,但因证据不足,交警大队排除了孙某的嫌疑,后姚某便以交警部门不作为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8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15日晚,东港区某村村民赵某在穿越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倒,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当地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北汽福田小型货车,遂对本市所有的该型号的小型货车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期间,受害人赵某之妻姚某到交警大队反映,孙某所驾的北汽福田小型货车有肇事嫌疑。交警大队即对孙某及其所驾驶的北汽福田小型货车展开调查。经调查鉴定,交警大队认为孙某驾驶北汽福田小型货车肇事的证据不足,便排除了孙某的嫌疑。

    姚某对交警大队的侦查结论不服,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肇事车辆为孙某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交警大队拒不认定该车为肇事车辆并且不认定事故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将交警大队诉至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为肇事车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侦察材料,能够证明交警大队在接警后按程序履行了事故侦查职责。由于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确认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前提,而且涉及肇事者刑事责任的承担,确认肇事者的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证据证明力的要求。而根据现有侦查证据无法确定该起交通肇事的肇事人及肇事车辆系孙某及其所驾北汽福田小型货车,交警大队不认定孙某系肇事者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姚某等人主张孙某系驾车肇事者,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所诉交警大队行政不作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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