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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者18年前获批准“农转非”死后三天方办理被判按非农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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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岁的刘某遭遇车祸身亡3天后,派出所为他办理了“农转非”。而“农”与“非农”,死亡赔偿金相差11万。这起“农转非”手续该不该办?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有关人士均发表了看法。目前,当事人已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办法。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死亡3天后办了“农转非”

  肇事司机李刚勇回忆,今年4月21日,在距事故受害人刘某死亡两周之后,新洲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通知事故双方进行了一次有关死亡赔偿的调解。

  李刚勇说,在调解过程中,刘某家属要求按照“非农业户口”的标准对刘某予以赔偿,提出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8万余元。为了证明刘某的户口性质,刘的家人拿出一本户口簿,上面标明是“非农业家庭户”。

  “那是一本新的户口簿。而此前我已了解到,刘某在遭车祸死亡前一直是农业户口。”李刚勇的家人和代理律师对这本新户口簿产生了怀疑。

  李刚勇的亲友当天上午赶到新洲区邾城街刘集派出所了解情况,所长张群胜向他们出示了一张刘某的户籍“项目变更更正申报审批表”。在表上,刘某的“现登记户口性质一栏”为“农业户口”,“要求变更更正为”一栏中填写为“非农业户口”。

  在这张审批表上,“申报变更更正的原因”、“管段民警核实意见”和“户政科意

  一字之差相隔11万元

  见”三栏均为空白,“派出所意见一栏中”填写有“经请示分局王怡明、王桂同意按武公迁字No.000032号及登记表233页更正为非农业户口”,负责人签字为刘集派出所所长张群胜,签字时间为“2006年4月7日”,即刘某死亡后的第3天。

  同时,李刚勇的亲友还看到了刘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已成为“非农业家庭户”,而表上打印的登记时间是“2006年4月21日”。

  为表明更改户口的依据,张所长出示了一张时间为1988年6月6日“武公迁字No.000032号”的“批准入户通知单”,以及一张含有刘某姓名的登记表。

  当天下午,李的亲友在新洲区公安分局找到了该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王怡明,王的答复和派出所一致,强调是依据“批准入户通知单”改的户口。

  在此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死亡赔偿金的核算。因为,同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死者,在武汉市因户口的“农业”和“非农业”性质,赔偿额是有差别的。

  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200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年。

  死亡时56岁的刘某如为“非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8786元/年×20年=175720元;而以“农业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则为3099元/年×20年=61980元。两者间差额为113740元。

  当事双方就事故赔偿协商多次未果。今年6月,刘某家属将肇事司机、车主单位和保险公司责任三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类经济损失28.77万元。

  7月20日,新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受害人刘某生前的实际身份系国营涨渡湖农场二砖瓦厂职工,虽是死亡后办理农转非手续,但其真实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判赔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7.57万元及其他损失合计近21万元。

  李刚勇不服此判决,已于本月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18年前的批准入户通知

  作为死者更改户口性质的重要依据,那份签发于18年前的“武公迁字NO.000032号”“批准入户通知单”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文书,落实情况又如何呢?

  这份通知单内容为:“新洲县分局户口科:张前平同志等5660人根据鄂政发8625号、武政办86265号文件精神,同意新洲县涨渡湖农场办理农场非农业户,从新洲县迁来请准予落户。”

  8月29日,记者在国营涨渡湖农场采访时,农场职工对此通知单鲜有人知,农场劳资科长左胜才表示没有听说过有此通知单。

  农场保卫科长魏兵向记者介绍,到目前为止,整个农场有常住人口9700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总共才600多人,其余9000多人均是农业户口。

  两位科长在向农场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咨询后仍称,可能“批准入户通知单”年代久远,农场确实无人知情。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邾城街刘集派出所,在户籍民警徐永红的指引下,记者查看了国营涨渡湖农场多个分场职工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果发现,包括刘某所在的涨渡湖农场二砖瓦厂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的户别一栏中仍是“农业家庭户”,户口性质仍是农业户口。

  在新洲区公安分局,记者找到了该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王怡明,他表示18年前的那份“批准入户通知单”至今仍然有效,多年来由于工作失误,一直未将这些居民的户口性质变更过来。

  王怡明表示,由于“农”与“非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较大的差别,刘某家属在刘某死后要求变更户口。派出所为刘某变更户口,也就相当于给刘某一个非农业户口的证明。

  王怡明还表示,近期该局将尽快安排办理这些居民的户口性质信息变更、纠错工作,并发放新的户口簿,或对户口进行加签。

  肇事司机状告公安分局

  新洲警方在刘某死亡后为其更改户口的做法是否正确,更改后的户口有无法律效力?

  肇事司机家属和代理律师曾前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咨询,该中心出具《关于刘某身份认定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当事人刘某仍应为农业户口,理由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之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而刘某的家属并未在其死亡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反而将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存在多索取死亡赔偿金之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习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刘某十几年来一直都没有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便当事人刘某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申请是在死亡之前提出的,但刘在死亡之时,其户口仍为农业户口,且当事人死亡之后,其户口应予以注销而不应更改,故当事人刘仍应为农业户口。

  3、我国对公民身份的认定,以户口登记为准,既然当事人刘在死亡时仍是农业户口,那么对于刘的各种赔偿,理应根据农村居民的标准。这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公信力的体现,其效力毋庸置疑。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范忠信教授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民死亡后家属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派出所为死者办理“农转非”不合法规。如果公安机关当初在工作中有失误,造成死者生前户籍性质登记错误,继而影响到后续有关赔偿,也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而不能在死后通过更改户口性质进行“补救”。

  8月28日,肇事司机李刚勇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洲区公安分局,请求依法责令公安分局迅速更正下属邾城街刘集派出所对刘某户口性质的变更,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目前,新洲区法院已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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