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湖医院将病人肺囊肿误诊为晚期肺结核,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双方对簿公堂后,省市两级医学会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审理认为,误诊属医疗过错,给病人造成了损害,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近3万元。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作出的这一判决,是深圳首例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仍判决其赔偿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因此医院常常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常把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造成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此案的审理让非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也赔偿,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我觉得该案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开创意义。
其一,明确了非医疗事故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往往会认为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以才会将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往往判决不予赔偿。其实这种做法我觉得是不对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并非为了处理所有“医疗纠纷”而制定。因此对于医疗纠纷而言,我认为,首先应当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能不能救济损害,如果能够救济损害就算了;如果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对报道中的病人的情况来说,既然省市两级医学会均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件就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如果按照该条例,显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误诊情况,误诊属于医疗差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既然是医疗差错医院就肯定有过错,既然医院有过错肯定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医院就应当赔偿。所以,我认为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二,表明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案件的一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往往很迷信医疗事故结论,其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一个专家证据而已,对于案件能不能使用医疗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法官仅仅把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来看待,那么就会造成“医疗专家”判案的结果,而就不是法官判案了。而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医疗机关医医相护又是实际存在的,特别是有时医疗鉴定不仅将医疗纠纷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甚至把医疗纠纷说成是医疗意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疗意外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官仅仅把医疗鉴定结论当作判案的惟一依据,显然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专家们处在一个很权威的地位,他们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也只应当是案件中的一个证据而已,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经过法庭质证以及由法官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所以,我认为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决不迷信医疗鉴定结论,没有把医疗鉴定结论当作案件的惟一依据来使用,是很正确的做法。
总之,对于医疗纠纷来说,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所以,深圳东湖法院对这起非医疗事故也判决赔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对法律的适用,还是对证据的使用认定方面我认为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