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电脑外壳纠纷案
湖州市区消费者沈某于2005年10月18日专程来到吴兴区消保委,就其投诉笔记本微型机外壳已作包修妥善解决一事,向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消费者沈某于9月27日向消保委投诉,反映其于2004年11月22日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2000元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使用至2005年9月16日发现该电脑的外壳出现裂缝,就和销售商联系,并送某品牌电脑到湖州某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部查验发票,确认该电脑还在三包期内后,就开具了“某某科技产品服务记录单”,再送杭州特约维修站维修。可3天后,湖州某维修部根据杭州特约维修站的要求,通知其要交纳380元,方可对该电脑进行维修,理由是该电脑显示屏的外壳破裂,系外壳内的固定架子断了,属人为造成不能包修。对此,消费者沈某气愤地说,湖州某维修部当时收取电脑时怎么不讲是人为造成的不能包修?如何使壳内固定架子造成人为损坏?不作包修处理,这极不合理,请消保委主持公道。
消保委对此进行调解。湖州某维修部称他们是该品牌台式电脑特约维修部,是没有笔记本电脑的维修资质,他们也无权认定,杭州特约维修站是有认定权的。消保委人士认为,若杭州特约维修站认为壳内固定架属人为造成,不能仅凭电话通知,应出具书面鉴定证明,若不能出具证明,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应当作包修处理。最终,在湖州某维修部的配合下,杭州特约维修站同意为消费者作包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