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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代销为由拒不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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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5年2月6日,周森花1200元在市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家用录像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录像机出现故障,周森找到商场要求维修,可商场包经理声称:“生产厂家已把维修费用返还给保修单上所列的维修单位,而且商场与生产厂家及修理者之间订有合同,明确规定:凡录像机出现质量问题均由用户送交修理者负责维修.商场只是代销单位,不承担三包责任.’由于到维修单位修理距离遥远,周森专程送修很不方便,他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由此可见,国家对产品质量问题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1995年8月25日国家颁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即“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该案中,录像机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所承担的免费修理业务,实际上是受委托而代理销售者开展修理业务的,这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的约定,对消费者无约束力,消费者没有义务去遵守服从.至于商场与生产者之间的是销售还是代销,这只是销售方式的不同,代销关系并不能改变商场的销售者身份.作为消费者无法知道也没有必要需要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经销关系还是代销关系,因为无论何种关系都改变不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按照《产品质量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周森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如果商场对周森的正当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周森可向商场所在地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受理的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要求或责令商场立即改正并履行“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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