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二
身体进入轨道刹呐——
谁敢证明自杀?
承办人:李健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律师
案 由:人身侵权
案 件:李润琴诉广州铁路集团
案件背景:
李希亮是长沙市地质中学在读高三学生,于今年2006五月份在广州铁路集团长沙北站某段被作业火车当腰压断身亡。事情发生后铁路方认定为自杀,后经《潇湘晨报》采访,也认定为自杀,并刊发《孩子你为何这么傻!》一文,内容为学生不堪高考压力而选择弃世,呼吁社会关注此类问题……
而死者家属却不认为儿子是自杀,与铁路方协商赔偿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案件核心:
本案件关键点在于死者是否是自杀?这直接影响到铁路方的责任承担。
案件办理经过:
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律师,于2006年8月接受死者父母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接手本案件后问讯了死者家属相关情况,感到本案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因为事发当日死者随行的舅舅对记者讲了很多死者有自杀倾向的话:说死者突然跳下车、甩开他放肆的往铁路那边跑……自己也大声的喊叫“抓贼”希望引起旁人注意……以上内容最终导致《潇湘晨报》那篇文章的直接出炉。这意味着铁路方完全有可能以“当事人故意”作为侵权的免责条件,而导致我方当事人一分钱赔偿金都拿不到。
并且开庭前夕,还得知铁路方将申请一名就在事发现场作业的工人出庭作证:证明死者系自杀!!!
案件结果:
各种情况显示我方都已处于下风,但承办律师从容应对,积极作好案前准备工作,开庭时胸有成竹。
庭审辩论阶段,筹办律师指出了如下几点:
1、当事人舅舅非对方所指有利关系人,恰恰属与有害关系人,由于外甥是随自己同行的,难免有将自己监护不利的过错推卸死者自杀的可能。所以他的陈述不一定真实。根据《证据规则》应做不利证言推定。
2、谁都不能证明死者身体入轨的瞬间心理状态如何。当庭承办律师底气十足的向证人发问:“你当时离事发地有多远……什么角度……那么隔着二十多米距离你能凭你的视力及你的履历经验判定死者是怎么进入车体随后被碾死的吗,?是扑进去的还是跌进去的你能正确判断吗?请你准确回答!”证人慌不择言说:“我只看见他身体扑入那车内……”承办律师见证人已经入套,马上得理不饶人的逼问:“证人请你明确告诉死者家属,你看见死者那一瞬间是跌进去还是扑进去,或者说你根本就不能认定他是怎么进入车体的。另外请书记员准备记录,证人即将所说的话将具有证据意义,他也必须对他的陈述负法律责任!”。
证人一下子彻底放弃了,结结巴巴地说到:“那时我只看见他身体进去车体,我也不能判断是怎么进去的……”
“好!”承办律师趁胜追击:“请书记员准确记录证人所说的那四个字——不能判断”目的已经实现,承办律师稍稍整理一下思路就向法官陈述了观点:
第一、目前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死者系自杀。公安仅能认定是“意外事件”;报纸仅是片面陈述,毫无根据,我们保留对他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另外当庭询问证人显示——证人也不能判断死者系自杀!
对方或许说我们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死者非自杀,但我想提醒当庭所有人员注意的是——根据《民诉证据规则》,人爱惜生命是应该属于众所周知不需要举证的范围,另外我们也有死者在教老师的评价,证明一直情绪稳定。所以,第二,从证据效果来看,我请求法院在了解事实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认定死者非自杀!
本案受理法院在掌握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原本计划着当庭宣判的,可当庭承办律师力挽狂澜。致使法院不得不对代理律师的观点有所尊重,宣布隔日宣判。
案件点评:
本案其实从许多线索及对死者父母的一些观察看来,死者极有可能系自杀。但做为律师,既然选择了这个“非自杀”的利益出发点,所以必须全力以赴。
在本案中与其说身体进入轨道的刹那——谁能证明自杀?还不如说谁敢证明自杀?承办律师正是抓住了证人不愿惹是非上身的畏缩心理,夸大他的证言将直接影响胜负(也就是暗示如果他一言导致败诉,死者家属肯定不放过他!)。所以逼迫证人选择一个独善其身体的陈述——不能判断。呵呵,怎么不能判断呢?证人从死者跑动速度、方位及临近车体的是否有止步措施及入车体的姿势完全有可能判断出是否自愿。但承办律师正是抓住了证人心理,居高临下、煞有其事的咄咄逼人,导致证人临阵倒戈,不敢证明了。此乃心理战术的胜利,也是律师对庭魅力的展现。
李健律师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