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7月27日报道 7月26日,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海东法院首次审理并改判了一起公司选举董事及股东私自转让股权的侵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平安县海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推选董事长的行为程序和平均扩股的行为违法。
据了解,2000年7月,原平安县供销联社经改制成立了平安县海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原单位职工马红等5人将工龄置换金以股金形式参股到海平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2005年5月23日,马红等5人因为退股和公司产生纠纷将平安县海平公司告上了平安县人民法院。
平安法院经审理后,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平安县海平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推选董事长的行为程序违法;马红等5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平安县海平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平均分配股权的行为违法。
随后,海平公司不服向海东地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涉及股东会选举董事及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侵权纠纷一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适用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遂作出平安县海平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推选董事长的行为程序和平均扩股的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作者 赵仰池 通讯员 余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