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讨要知情权 支持
一家注册资本2700万元的公司在成立后的11年内未向股东分配任何红利,只有5000元股金的洪某一怒之下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3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讨要公司知情权案作出判决,洪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这家大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审理查明,百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当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2700万元。1996年3月31日,洪某投资5000元,公司向其发放了股权证明书。之后,公司由于经营状况欠佳,一直未向股东进行过分红。其间,洪某曾数次要求公司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但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具备被告百花公司合法股东的资格。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被告的财务会计报告,该项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因股东的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属债权请求权,因而此项权利不受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调整。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顾慧华 陈宗林/200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
不让股东查账目 违法
2006年 3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原告凌某诉被告宁波某漂染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凌某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凌某是宁波某漂染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为知悉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曾多次到该公司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但均遭到公司拒绝。今年2月,凌某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但该公司仍未予理睬。凌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公司的知情权,于是向镇海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以保障对公司业务的监督。因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