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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小心绕开3个职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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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玮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日前,以“实际、实学、实用,让我们劳有实报”为主题的“请注意职场中的法律陷阱”联合法律讲座,在长沙又一村大酒店举办,近百名求职者慕名而至。来自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健律师“开坛”说法。在这次法律讲座中,求职者提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实习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试用期的法律维权以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这三个问题上,李健律师一一解答。

实习期陷阱:

实习生应主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

  小艾是长沙学院外贸英语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2月,她顺利进入了长沙某外贸公司实习,在实习期间,小艾工作勤奋,办事认真。但在一次外出联系业务时不慎被汽车撞倒,右腿骨折,肇事车辆事后逃逸。小艾所在公司以“只是实习不是雇工”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

  李健律师:实习生与企业间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和评价,更提不上保护。

  实习生与企业只有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实习协议,尽量把自己的劳动行为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试用期陷阱:

防范试用期间的劳动剥削

  吴先生是经朋友介绍,受雇于长沙一家著名的美容院,担任总监一职,并与美容院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2个月后,美容院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他没有达到美容院的技术要求。为此,吴先生十分不服气美容院单方面提出这种说法,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李健律师: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由此可见,案例中的美容院在试用期约定时间上已经违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往往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满就以各种理由辞退。面对这样的情况,求职者一定要事先与用人单位约定好录用标准,尽量量化出来,才有利于维权。

劳务合同陷阱:

“劳务”与“劳动”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袁先生日前与长沙某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3个月后,袁先生在车间加工部件时受重伤。事后该企业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袁先生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

  李健律师: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它们的差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钻法律的空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字之差就如同张学良与张学友,有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用人主体上、内容上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上是很大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以付出劳动的人、获取报酬为表现形式和事实基础,但关系双方权力义务全然不同,劳动者一定要学会分辩它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用工问题,李健律师表示,广大求职朋友在找工作时,切记不要忘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他告诉记者,如果大家有更多问题咨询的话,可以参加他们在湖南芙蓉人才市场定期举办的法律普及讲座,也可以直接到湖南律师服务网留言。

 

  新闻出处:http://so.163.com/cache?docid=0551D5F9AD9AF928&eterms=Oc4zG2mYebXCNyj7KWq7sem8heQN%2BeTtYPeWIQ1Kq%2FA%3D&q=%E6%9D%8E%E5%81%A5%E5%BE%8B%E5%B8%88+%E5%8A%B3%E5%8A%A8%E5%90%88%E5%90%8C&url=http%3A%2F%2Fwww.rcxxb.cn%2Fnews%2FReadNews.asp%3FBigClassName%3D%25D6%25B0%25B3%25A1%26NewsID%3D555%26SmallClassName%3D%25D6%25B0%25B3%25A1%25C8%25C8%25B5%25E3%26SpecialID%3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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