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文艺创作室专业作家马女士、原长春电影制片厂编剧李女士和广西电影制片厂编剧赵先生三原告诉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三案。
据了解,三原告诉称,2004年4月初,应被告方负责人邀请,为被告改编创作30集电视连续剧《玫瑰绽放的年代》。该剧本根据石钟山的同名小说改编,由三原告担任编剧,其中,马女士担任第1集至第10集剧本的写作,赵先生担任第11集至第20集剧本的写作,李女士担任第21集至第30集剧本的写作。被告于2004年4月19日与原告赵先生签订了合同,又于2004年4月23日与原告李女士和马女士签订了合同。三原告根据合同于2004年4月末完成了剧本整体故事大纲和分集故事梗概的写作,分别交予被告。同年5月8日到8月间,三原告多次听取了被告及被告邀请的业内人士康丽雯、刘晓庆等人意见,几经修改后,提交了不同版本的故事大纲和梗概。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应该分别支付三原告全部稿酬的20%即两万元整,当时被告负责人也曾经向原告表示可以支付稿酬。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推托,至今尚未支付三原告稿酬。因此三原告诉至法院,分别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稿酬两万元整及拖欠期间的利息1080元整,并分别承担三案的诉讼费用。另据了解,被告在未争得原告的同意下,擅自更换编剧,违反了合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现原告保留对电视剧《玫瑰绽放的年代》的署名权要求。
目前,三案正在审理中。其中,原告马女士诉被告一案由于当事人提出要求,同另外两原告的案件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