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作者石岩)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下称光大集团)诉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创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
光大集团诉称,光大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对包含“光大”字号的企业名称享有名称权。被告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前身系光大集团的直属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17日,原告与首创资产管理公司(当时该公司全称为“北京首创银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约定将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整体转让给首创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权在股东变更完成后一年内继续使用“光大”字号,首创资产管理公司保证在该期限届满前无条件变更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再继续使用“光大”字号。转让合同还约定,如果期限届满后,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继续在企业名称、各种资质证明及对外经营和宣传上使用“光大”字号,必须另行征得光大集团的明示许可,否则首创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01年7月6日,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所获得的授权使用“光大”字号的期限届满,但是首创资产管理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企业名称的义务,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继续使用着“光大”字号。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曾多次催告二被告履行变更企业名称的义务,但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仍继续使用着“光大”字号。
原告认为,光大经济技术公司在未经光大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光大集团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及市场影响力的“光大”字号,并利用该字号进行对外宣传和经营,侵害了光大集团的名称权,对原告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商誉造成巨大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