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动用工和合同纠纷不断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增多。5月中旬,小店区法院狄村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王某系山西某公司职工。1998年11月,王某被安排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因工资报酬、医疗费用等问题,和单位发生纠纷。2002年8月,王某被单位勒令停止上班。王某向山西省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山西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应该根据《劳动法》予以解决。法院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终止王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山西某公司为王某补发工资及相应赔偿金,并判令原单位为王某支付医疗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法官分析此案时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不按照《劳动法》所实施的行为,均会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类问题的出现,是一系列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尚不完善,新旧政策衔接脱节所致。完善劳动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