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对房地产公司暴利的猜测,一边是对房地产行业税款流失巨额“黑洞”的估算,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
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真实利润和纳税情况的疑问也有增无减。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称新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时闲置不用的自有资金通过合法方式拆借给其他企业使用,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应依法准予借入企业扣除其支付的利息。
但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新办法规定,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鼓励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而且盈利率较高。因此,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