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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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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温馨住房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安居才能乐业。但在买卖商品房的时候,有很多的问题在困惑着我们,让我们莫衷一是,结果让好事变成一件烦心事。其中,商品房现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就是问题之一。那么,究竟商品房现售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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