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和诉讼标的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国内仲裁裁决等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应当明确、具体)。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等)。
5、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时依法预交申请执行费(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在案件执行中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