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院一审案件受理的范围,并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应携带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本院立案窗口核实身份;外地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办理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由律师代理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具体,且是实际存在的,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诉讼标的应当具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应当简明称述。
5、提交符合本院《起诉状样式》规定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关或事业单位应提交机关或事业法人组织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等。
3、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不能提交原件的应作书面说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不得伪造。
三、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未经本院批准而逾期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起诉证据之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主管或管辖的,向当事人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