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法律法规(实体法)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00/02/16
【实施日期】2000/02/24
【文号】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