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锡鹏,男,53岁,捕前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书记。
被告人李彬南,男,55岁,捕前系广东省惠东县县长。
1997年6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锡鹏、李彬南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1997年8月21日分别以“惠市检刑起字(1997)59号”、“惠市检刑起字(1997)60号起诉书向惠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李锡鹏、李彬南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锡鹏担任惠东县县委书记,李彬南担任惠东县委副书记、县长、县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海关法规,错误决定对走私物品罚款放行,导致惠东县在一定时间内走私泛滥,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1995年2月23日李锡鹏召集有县公安局领导参加的会议部署对“三类商品”走私的管理办法,要求县公安局组织缉私队上路,对抓获走私物品罚款放行。
1995年6月14日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召开县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海上贸易会议。李锡鹏提出海上贸易管理的五点意见,强调对“三类商品”走私的处理要健全罚没手续。会上由被告人李彬南提出罚款办法。
1995年8月7日和8月17日晚有两批分别为168辆和132辆运载走私货物的车辆在惠东港口至大埔屯路段欲强行冲卡。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研究后,同意作一次性罚款放行处理。
1995年9月25日,被告人李锡鹏召开会议研究工商、公安、财政、打私办联合设卡缉私,对查获的走私物品办理罚款手续。李彬南对会议内容未提出异议。
1998年8月3日,港商古XX委托他人通过惠东县拍卖行经理林丁友办理假处罚、假拍卖手续走私电脑及配件。该批货物被县边防大队查获后,经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等人研究同意罚款30万元放行。
由于李锡鹏、李彬南玩忽职守,放纵走私活动,从1994年12月至1995年11月止,惠东县工商和打私部门先后开出假罚没决定书57份,假拍卖发票342份,共收取手续费134.88万元,放行走私货物车辆16691辆,共罚款4595.7万元,货值约4.4亿元,逃避关税约2.9亿元。
1998年10月2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在担任惠东县领导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走私物品罚款放行,导致该县走私泛滥。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罪名成立。同时,采纳二被告辩护人意见,将收取手续费数额由134.88万元改为87.5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李锡鹏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彬南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