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根兴,男,24岁,农民。
被告人柳松青,男,29岁,农民。
被告人袁信光,男,33岁,农民。
被告人陈东海,男,50岁,捕前系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告人吴方平,男,46岁,捕前系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控申科科长。
1995年2月至1997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根兴伙同柳松青、袁信光、李世标(已死亡)、张学宝(现潜逃)等人,在龙渊镇一带以乘“獭狸”车(三轮机动车)、黄包车为幌子,将车骗到偏僻处,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多次抢劫,抢得人民币300元,手表4只,盗窃人民币7000余元。
1995年11月17日,刘根兴实施抢劫后,在回家的路上被受害者发现扭送到龙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当晚,被告人刘根兴之姐刘秋芝四处活动,委托朋友向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东海和城郊派出所原所长吴方平说情,刘根兴在陈、吴袒护下仅作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由于没有立案侦查,柳松青、袁信光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时没有被发现。直到1997年柳松青、袁信光因继续实施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劳动教养2年的处罚。
1998年5月,龙泉市检察院在复查案件中发现刘根兴抢劫案被以罚代刑的线索后,进一步调查,查清:(一)刘根兴等人抢劫、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造成本案未予立案的原因是公安民警徇私情所致。据此1998年5月6日龙泉市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18条第1款和第87条规定,向龙泉市公安局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市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当即立案,并对刘根兴采取刑拘措施,6月2日逮捕。被告人柳松青、袁信光分别从劳改场和劳教所押回重审。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8年8月26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向龙泉市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9月7日,龙泉市法院以刘根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柳松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加上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袁信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三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1998年5月8日浙江省检察院丽水分院、龙泉市检察院分别以陈东海、吴方平涉嫌徇私舞弊立案侦查。1998年8月19日龙泉市检察院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5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刘根兴实施抢劫被受害者扭送到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后,派出所干警即向时任所长的被告人吴方平汇报,吴指示:“抓紧办,连夜关押。”当晚,刘根兴的姐姐刘秋芝找朋友分头活动,向吴方平、陈东海说情。吴方平当即答应:“等材料看了再讲,能帮就帮。”当晚11时许,经办此案的干警将刘根兴的犯罪事实材料交给吴方平,建议先收容审查一个月,并递上呈批表给吴方平审批。吴方平看了材料后,签上“建议对刘根兴治安拘留15天,请局领导审批”的意见。被告人陈东海看了卷宗后,认为刘根兴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朋友的情面,放弃原则,在呈批表上签上“同意行政拘留15天”的意见。
翌日中午,刘秋芝再次委托朋友到吴方平、陈东海家请求帮忙。陈东海答应帮忙,吴方平讲:“你弟弟不争气,几十元钱都抢,抢劫不比其它罪,是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我已帮你的忙了,仅拘留15天。”当晚刘秋芝又派人送给吴方平中华香烟2条,茶叶2包(1公斤),人民币200元。吴方平答应尽力帮忙。
刘根兴行政拘留期间,根据群众举报,派出所再次查证了刘根兴没有交代的另外几起抢劫、盗窃犯罪事实。办案人员遂在刘根兴行政拘留期满前二天将新补查的材料送给吴方平,再次建议转收容审查一个月。吴方平草草看了材料后说:“刘秋芝、兰庆杰都是我的好朋友,我们关系比较好,刘秋芝弟弟的事能过得去就过去算了,拘留15天也差不多了。”未同意对刘根兴作进一步处理。办案人员又向陈东海汇报,陈说:“你们回去落实一下,如果是事实,可转为收容审查。”事后陈东海未过问此事,也未将刘根兴抢劫、盗窃案件的情况告之分管刑事工作的副局长。致使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刘根兴等人当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陈东海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在处理案件、办理“农转非”户口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现金38800元、金项链(价值11683元)、金戒指各一只。
1998年10月6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刑法第18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东海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追缴的赃款赃物上交国库。
被告人吴方平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