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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评论引出名誉权官司 法院判网站道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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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虹口法院6月26日对一起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未对网上评论尽审查义务,应在该网站连续30天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原告上海十方餐饮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十方公司)工商查询费40元和公证费1300元。至此,上海餐饮界这场长达两年的是非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孔家花园宛平店是十方公司经营的一家餐馆,大众点评网是汉涛公司开设的一家餐饮点评网站。2003年6月20日,大众点评网发布了一个名为“老饭桶”网友对孔家花园宛平店的点评:“它号称‘一座有故事的房子’,见他个大头鬼,早给他弄得像乡镇企业家的房子了;它号称‘一家有好菜的饭店’,这个死不要脸的!”十方公司认为,汉涛公司未在第一时间谴责和撤除该文字,此举助长了网评中网友随意侵权、诽谤侮辱的风气,遂提起诉讼。诉状称,这段点评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非但没有谴责和及时删除上述文字,反而鼓励赞许“老饭桶”。此外,被告发行的《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中,没有把孔家花园列入前50位排行榜,这不公正,贬低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餐馆的社会评价。因此,要求判令被告撤除相关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发布的上海餐饮企业排行榜无效,撤除网站上相关内容,停止发售该《上海餐馆指南》。

汉涛公司则辩称,网民的点评并不代表网站观点。网络的信息量巨大,网络经营者无法对信息一一甄别。原告提及的排行榜,只是根据网民点评,把得分较高的餐馆罗列在一起,起到索引作用,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是社会公众交流餐饮信息的媒介,对网民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审核义务。“老饭桶”的网上点评,已超出一般评论范围,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谩骂,对原告指向明确,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被告作为网络经营者,疏于合理审核,致使这一侮辱性评论一直在其网站上长期存在,直到2005年8月原告起诉后才删除,明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这种过错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

而被告发行的《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一书中的排行榜问题,未对原告产生直接影响,原告也未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所以不能认定是对原告的侵权,原告的相关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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