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由被告负XXX元”。这是自人民法院开始收取案件受理费以来,法院的每一份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都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照比制作, 但离婚案件仍按此制作,就有些问题。
例如,某离婚案件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XXX元”。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后,被告提出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夫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原告预交的案件受费为夫妻存期间的一项开支,不存在离婚后被告返回给原告多少的问题。对这一条的执行兑现,法院将面临两难状态。原告有理由请执行,被告有理由不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原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开支预交案件受理费;②原告向第三人借款预交案件受理费;③原告按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或长期分居,经济独立,原告拿自己部分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以上三种情况,离婚案件中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如果属于夫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向法院预交的受理费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开支,已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消耗,法院不能确定夫妻消耗的份额,也不存在一方返回给另一方的问题。如果离婚后“被告负责XX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原告就有了一笔额外的收入。如果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向第三人的借款,那么,这笔钱则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被告离婚后属于对借款方负连带偿还责任人。法院没有把这笔债务列入原、被告夫妻存续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体现在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上进行分割,这样分割因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允许,害了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列入了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告也不须承担。第三种情况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属于夫妻间约定的原告的个人财产或其他能证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个人财产中支出的,那么法院必须在法院审理查明,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认定,根据归责原则进行分摊,在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后由被告付给原告。
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体现,对诉讼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在离婚案件中因法院工作做细做好了,当事人也因案件受理费不多,对法院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不多,抗拒执行的不多,但法院应对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每一个细节把好关,特别涉及有执行内容当事人应承担义务的条款,不能让人产生任何异议。笔者认为如果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夫妻有续间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书写为: “案件受理费XXX元,已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负担”。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供法院法制作律文书的同仁参考。 (作者单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