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也呈现全球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与和平、发展问题并列的当今世界的三大主要问题之一。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管理机构,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也必须促进环境保护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WTO有利于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而自由贸易又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在许多方面,WTO的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着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法的挑战。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实现与国际环境保护法协调一致,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还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问题上的矛盾。
[关键词]WTO 国际环境法 矛盾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世界人口急剧膨胀,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频繁、水污染、土地污染、水土流失、草原退化、森林急剧减少、珍稀动植物灭绝、沙漠急剧扩大等一连串环境问题严重困扰着人类。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空前破坏,公害从四面八方威胁人类生存的家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重的国际问题。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环境问题已不是什么自然科学范畴内的事情,而成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内的重大问题,被称为“环境政治”、“环境外交”。欧美国家的政治家在竞选时提出的竞选纲领中都把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列为当政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西欧各国都成立了以保护人类环境为宗旨的“绿党”。“未来是绿色的。”这是德国绿党的口号之一。不少西方国家政府因治理环境不利而被迫下台,生态问题已经变成政治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也呈现全球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与和平、发展问题并列的当今世界的三大主要问题之一。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成为造成国际矛盾、对抗和冲突的重要因素。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紧密。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管理机构,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也必须促进环境保护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一、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壁垒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迅速发展。目前,仅在国际组织登记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就有152项,其中许多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例如:1972年7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表达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决心和行动建议。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二十周年之际,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多项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
概括起来,现在国际环境法有助于解决以下领域的环境问题:
1.保护大气环境。主要有保护臭氧层和防止二氧化碳引起的气候变化,防止二氧化硫等气体引起的酸雨等三个方面的国际公约。
2.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例如,关于船舶造成污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等。
3.保护生物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
4.人类共享共管资源的环境管理。例如,国际海底资源、南极资源、外空资源等。
5.防止危险废物越境污染、核污染、化学制品污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的活动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
国际环境法对各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环境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渗透。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规定。发达国家一般都明确禁止污染环境投资,环境保护标准较高。而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受害国,更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协调,防止国际投资转嫁污染。
但是,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随着关贸总协定以削减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普遍降低了关税。但是包括进口配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设立新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采取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形式。
对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国内产品的环保标准,与国际水平接轨,大力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绿色壁垒,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 WTO对全球环境保护的影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水平下各自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2]为了实现这个宗旨,在1994年的《贸易与环境的马拉喀什决议》中,WTO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研究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WTO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宗旨决定了它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贸易增长与保护环境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应当照顾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的差异,实行不同的标准,不能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为代价来保护环境,应当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避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在1997年5月20日至21日,WTO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研讨会,会议一致认为,应当实现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应当消除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和对贸易的限制,各国应当通过协商与合作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WTO有利于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而自由贸易又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贸易自由化有助于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从而为国家保护环境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会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强。同时,环保产品和技术的贸易有利于保护环境。这是WTO对环境造成的积极影响。
但是,如果国家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投入,贸易的发展可能会加大对环境的压力。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国际贸易也会危害环境。在有害废弃物贸易方面,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在人口仅占世界总数15%的该组织29个成员国,所产生的有害废弃物约占世界总量的77%,其中有10%以上通过贸易流向了发展中国家。[3]由于各国环境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一些高环境标准的国家可能有意识地将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转移到低环境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往往不太注意环境保护,造成国际污染转嫁。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方面,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发展中国家的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正在走向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热带雨林因国际贸易而导致的过度开发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WTO应当注意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 WTO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的矛盾
在许多方面,WTO的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着国际国内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两者难以协调一致。
第一,实行非歧视原则与不同环境标准的矛盾。非歧视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表现出来。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保证给予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所享受的同样的经济贸易待遇。
非歧视原则要求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差别对待。但是,WTO成员方的环境保护标准是不同的,这样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成员方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同一个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可能采取不同的环保限制措施和技术标准,这样就会影响非歧视原则的落实。
第二,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关于“相同产品”问题上的不同认识。确定是否属于相同产品是适用最惠国待遇院原则的前提。但是,WTO对什么是相同产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主要采用《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排列在同一税号下的商品就属于相同产品,否则就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对相同产品的认识没有考虑到生产同样产品中不同的生产方法可能导致对环境的不同影响的因素,因而导致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争端。
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看,生产相同产品的不同生产方式和技术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对环境造成有害或较有害影响的相同产品应当受到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管制,而不应当与对环境无害或较少危害的相同产品享受同样的待遇,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而WTO认为,只要最终产品的用途和特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相同需要就是相同产品,生产方法、工艺和技术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不能作为是否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如果一个成员方以出口国没有与之相同的技术和环境标准为理由就可以限制进口,那就会破坏WTO的市场准入原则,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和领域,WTO不承认技术和环境壁垒对贸易的限制的合法性。即使对那些通过有害环境的技术和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该产品符合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的要求,成员方就不能对其实行歧视性限制措施。虽然WTO对环境保护有一些规定,但这并不表明WTO允许任何缔约国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强迫其他成员方采用与其相同的环境和技术标准,否则就是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对相同产品实行不公平的待遇。
第三,在对国际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与适用环境保护法问题上的分歧。按照WTO的要求,对成员方之间的国际投资企业应当实行国民待遇,跨国公司应当实行东道国环境标准,遵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但是,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看,如果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低于跨国公司母国的标准,适用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可能给跨国公司转嫁环境污染造成方便,从而破坏东道国和全球环境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立国际企业,适用较低的环境保护标准,就会大大降低其产品的成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环境造成冲击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当要求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适用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承担更多的道义和经济责任。WTO规定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成员更好地履行义务。
第四,WTO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度与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问题。WTO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照顾的原则,允许其在履行义务时采取一定的灵活性,有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过渡期限。但是,在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问题上是否也同样享受普惠待遇?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是否应当给予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事实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对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什么优惠。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对生存与发展迫切要求,强迫发展中国家实行他们难以达到的环境标准,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民族工业的发展权利,只发展绿色农业。这样必然造成发展中国家永远也不可能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永远受发达国家的剥削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的规定为由,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谁应当对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问题负最主要的责任?当然是发达国家。全球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是发达国家,是它们造成了全球70%以上的环境污染问题,它们欠下的环境债务没有理由要求发展中偿还,它们没有理由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权。发展中国家应当注意环境保护问题,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在发展中创造保护环境的条件,但不可能让它们马上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四、 如何协调WTO与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实现与国际环境保护法协调一致,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还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问题上的矛盾。
1.WTO应当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双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协定进行协商,通过谈判和妥协,实现WTO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统一。世界各国都应当认识到,自由贸易制度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前提。任何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际上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做法,都会阻碍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不利于全球环境保护,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WTO应当考虑国际环境法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和市场准入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特别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竞争能力。WTO成员应当把保护环境纳入贸易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共同目标,而不应当把二者对立起来。
2.WTO应当考虑国际环境保护法对自由贸易有影响的条款,减少贸易对环境的危害,实现绿色贸易。对相同产品的认定应当加入环境保护因素,对以有害环境的技术和方法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当加以限制,不应当与以较高环境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的同样产品享受同样的待遇。应当对受国际环境保护法保护的野生珍稀动植物的贸易加以限制或禁止,以减少贸易对环境保护的消极影响。应当对污染环境的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加以明确的定义和必要的限制,防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对许多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制度影响国际贸易的问题,WTO应当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志制度,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避免片面的歧视性“环境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为了保证环境标准不构成贸易壁垒,WTO应当研究和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应当要求成员方公开其环境标准和政策,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和咨询,防止环境标准歧视。
3.协调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实施国际环境保护法之间的矛盾。WTO成立专家小组解决贸易争端,除了考虑专家的贸易知识和经验外,在涉及贸易与环境冲突的案件中,应当更多地考虑环境专家对案件的意见,吸收更多的环境保护组织代表和人员参加案件仲裁,确保公正和全面的裁决。
4.推动成员方在促进贸易自由、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改善全球环境,消除环境冲突,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全球化进程中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构成对全人类和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直接重大威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有责任为全球环境的改善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其中的发达国家,尤其是发达的大国更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发达国家大量排放废气,欧洲和北美就已经检测到酸雨。世界观察研究所的报告认为,65%的危害环境的有害气体释放源来自北半球工业化国家,仅美国就占23.7%。加拿大最近25年,上空的酸雨增加了50多倍,给加拿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而酸雨的源头是美国,美国是世界第一废气生产大国。在欧洲,每年有6000万吨的硫酐和2000万吨的硫化物进入大气层,而制造这些废气的国家是英国、德国和意大利。另外,西方国家工业品消费膨胀,增加了对能源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的需求。占世界人口不到1/3的发达国家消耗了世界80%的原料和产品。[4]
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却把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推给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能源过量消耗、人口膨胀、滥伐森林、轻视环境保护和治理是全球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有些大国的领导人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大搞“环境强权政治”。为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利用环境问题大做文章,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放弃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只发展所谓绿色农业,从而永远受制于发达国家,被发达国家剥削。
国际合作解决环境问题,特别是大国之间密切合作,协调行动,对保护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国际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推动国际环境立法和实施,在这方面WTO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保护环境不应侵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发达国家不应当将自己的环境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和条件,就在国际贸易、技术转让、提供贷款等方面进行制裁。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民族经济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马骧聪:《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2.夏友富:《国际环保法规与中国对外开放》,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易的环境影响》,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4.江林、王玉平:《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运用指南》,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世界贸易组织网址HTTP://WWW.WTO.ORG.
6.邵津:《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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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那力:《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人类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长春:《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二期。
[2] 张汉林、刘光溪著:《经济全球化 世贸组织与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3]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4] 杨铮:《21世纪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3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