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分析说明]
急、危、重病人送到医院时,如果医务人员借帮推诿或不负责任将病人转院,延误有效抢救时机的,将可能被视为医疗事故,其它属于“见死不救”的情况,属于以下原因导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被视为医疗事故中的不作为:
1、凡属临床各科诊治范围的急、危、重病人,业经确诊或可以确诊,医务人员借帮推诿、拒绝收治,或因某种条件所限,接诊医生对病人未作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的;
2、值班医生擅离职守的;
3、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草率从事;
4、或因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帮不诊治或者处理的;
5、属于急、危、重病人,虽非本科急诊范围,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或及时请其它科进行会诊或治疗,本来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却因推诿、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