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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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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规定为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算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1年,那么,应当从何时算起呢?《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白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据此,条例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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