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敦煌机场坠机事件”代理人张起淮律师
张起淮认为:这不是一起偶然事故,从中充分反映出民航业发展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愿此次事件能为航空业安全敲响警钟。
备受各界关注的敦煌机场坠机事件,几天前终于有了明确结果,坠机男孩李德朝的父亲获得11万元赔偿,事件圆满解决。因为机场方面的要求,事件在最后处理阶段对媒体是封锁的,谈判的具体过程和事件最终解决的原因,几乎没有人知晓。为此本报专访了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
记者:请问张律师在什么时间开始关注此事,出于什么原因决定义务代理本案?
张律师:我最早从媒体上知道这起航空事件:5月25日,东航甘肃分公司一架A320飞机执行敦煌至兰州航班任务,在敦煌机场起飞时,男孩李德朝从飞机起落架舱内坠落,当场死亡。在安保措施非常严密的机场,本应万无一失,可是却发生了如此荒诞的事件,实在让人吃惊。我注意到,作为主要赔偿责任人的东航却一直没出面,机场方面也一直在推卸责任,机场负责人甚至要追究死者和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他们这种态度,我感到非常震惊。正好几家媒体让我谈看法,我提出死者不应当承担责任,东航和机场应负主要责任的观点,并通过成都商报的记者表示可以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服务。随后,死者的父亲李茂付、叔叔李茂尧打来电话,并在通话后十分钟内传来授权委托书,我开始正式介入“5·25”敦煌坠机事件的索赔程序。
为他们提供义务代理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我毕业于空军指挥学院,熟悉飞行指挥和保障,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作为航空法律方面的律师,代理这类案件比较多,积累了许多经验。同时我作为北京律协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对航空安全保卫问题关注更多。现在我国航空业正在逐步市场化,在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将风险减到最小,非常重要。但我们看到航空安全并未得到很好的完善,空难和事故时有发生。正确解决此事关系到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保障的问题。第二,是对死者深切的同情。李家家境非常困难,死者的奶奶前年被火烧死,房子也被烧掉。他们现在借住在别人家里,死者的妹妹有残疾,母亲又常年有病,家里生活只靠他父亲一人打工维持。痛失爱子让李茂付精神受到极大打击,想要赔又缺少法律常识,对他伸出援手,是一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记者:你如何从法律上分析此案,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张律师:首先,这起坠机事件不是空难。空难是指旅客持有机票、在合法情况下登机后发生的相关事故,而李德朝不是合法登机,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不属于空难。但依照民法通则,他应该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空难和非空难的赔偿标准和依据的法律也不相同,对于空中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同阶段国务院有不同的赔偿规定,现在国家对空难的赔偿标准为7万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赔偿数额也在提高。包头空难的实际赔偿额是21万元,大连空难最高赔偿19万元。李德朝的赔偿数额算法也不确定,按照甘肃的收入标准是17.6万元,按照上海的收入标准是36万多元。
其次,分析本案的责任问题。此次事故东航和机场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此案机长没有认真履行起飞前的检查工作,所以航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机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监控设施形同虚设,没有专业的监控人员,机场的安全制度没有得到落实,属于机场管理不严,应承担次要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没有起到监护的责任;李德朝本人不负责任。
第三,先通过谈判来尝试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就到东航所在地提起索赔诉讼,并且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
记者:开始介入此案时遇到了哪些困难?
张律师: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适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提到过错相抵原则,他认为李德朝也有过错,和机场的赔偿应该适用过错相抵。机场方面拿着有关报道和我们抗衡,拒绝赔偿。我的观点与杨老师不太相同,理由是,民法通则的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李德朝是一个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而且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坠机事件是他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东航的飞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是有高度危险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德朝的坠机是自身故意,那他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就不存在所谓“过错相抵”。后来在法制日报记者的帮助下,我和杨立新教授会面,探讨了这个问题,并且达成了一致意见,明确了东航和机场应承担主要责任,才使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
另一个困难就是东航和机场方面的态度强硬。因这起事件的发生,东航取消了在敦煌机场的过夜航班,机场一个月损失500多万元和他们的谈判不是平等的,他们高高在上,想谈就谈,不想谈就不谈,使谈判不能顺利进行。后来在我们的努力下,机场方重回谈判桌,想尽快淡化处理此事,当发现有媒体的介入和报道后,又拂袖而去。对于机场方的行为我们十分不解,依法谈判,接受媒体监督,使谈判公开、透明、公正,对事情的解决是非常有好处的。他们的做法是无理的表现。
记者:后来是如何打破僵局的,你做了哪些努力?
张律师:敦煌机场代表离开谈判桌,让我们深感和他们进行没有诚意的谈判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处理问题的态度,使我们看不到协商解决问题的希望。我对谈判也不再抱有什么幻想,做好了起诉的准备。在决定离开敦煌之前,我给敦煌机场的上级主管机关兰州机场集团领导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我们达成一致:谈话内容不跟媒体透露,双方回到平等的位置进行谈判。回京之后,我和民航总局、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教授作了沟通。敦煌方面也派了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到京和法律界人士探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他们提出5条要求:1、只补偿不赔偿,2、补偿最高不超过6万元,3、谈判必须在敦煌进行,4、谈判内容不能向媒体透露,5、承认李德朝违法进入机场。我的答复是,无论赔偿还是补偿,数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不到敦煌谈判,要谈判只能在兰州或北京。小孩的过错可以认定,但不影响民事赔偿。几天之后,我到兰州和兰州机场集团一把手康总谈判。因为有民航安全领导小组到兰州视察,他只谈了30分钟就离开了。留下来潘书记、律师和五个部门的代表继续谈判。他们坚持最多补偿6万元,谈判再一次破裂。我买好机票准备4点飞回北京,在机场,我给康总发了一个消息,康总来电要我回来再谈。本来约好晚上8点,一直拖到11点才开始又一轮谈判。机场基本答应只补偿7万元,报销
所有费用。我回答不行,必须保证家属带8万元以上现金走,补偿总数不超过十万元。我的意见被接受,双方最后达成合意。在签字时,我提出敦煌机场代表签字不行,必须是兰州集团签字,康总当场授权敦煌机场潘书记签字。谈判结束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半。早上5点起床,7点又赶到敦煌,在如何处理尸体时,又出现一些争执,最后补偿和费用总数超出了十一万元,机场也都承担了。我把8.4万元现金交给孩子家长,这件事终于圆满解决。
记者:你办理此案有哪些收获?对频频出险的航空业有什么建议?
张律师:在这起事件的谈判过程中,几次都陷入僵局,有时真是感觉走到了尽头,协商解决已没有任何可能。但我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哪怕仅有的一点机会。比如,我在回京前给康总打的电话,就出现了事件的转机;再次谈崩后在机场给康总的短信息,直接使双方又重回到谈判桌前,并使事件得以解决。如果没有当时这两个可有可无的电话,现在事件进展到哪一步,很难预料。所以无论干什么事,有多大的困难,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最大的努力,才能取得成功。
我从办理这个案件中得到的收获是,航空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每个人都负有责任。
在民航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安全已经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本次事故并非是无法预料的,机场在众多保安人员以及诸多先进仪器设备严密保护之下,飞机起飞前如果严格检查,这起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