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家高科技通信公司的老板最近有点烦。
公司老板姓张,为一年轻的美国海归MBA,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营头脑,人也很聪明。让他焦头烂额的不是公司的技术难题,而是几个法律问题。按张老板自己的说法,这段时间公司经营都已经停了,主要办这些让他头痛的事情。
一是2005年9月份,8名员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他50多个员工处于观望状态。如果8名员工胜诉后他们将提起同样的诉讼。算起来公司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达30多万元;
二是公司销售员利用公司允许提货(通信设备)给客户使用的规定任意提货,许多设备因此被销售员据为己有。但是公司在销售员提货时并没有让其签字。据估计,这些被侵占的设备价值大概有20多万元;
三是在2005年4月份,公司相信了一家名为华奥科技有限公司的口头承诺,向该公司支付了16万元电信宽带接入服务费用,但宽带没用两个月就被停掉了。原来华奥公司根本没有提供电信宽带接入服务的资格,它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实际上只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向另外一家有资格的宽带接入服务商租赁后再转租的。结果由于那家有资格的服务商与华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宽带被停,而华奥科技有限公司却拒绝退还剩下的宽带接入服务费用。
张老板估算,这三个法律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会给公司造成50多万元的损失。对于一家小公司,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情急之中,张老板决定委托律师帮助他处理这些法律问题。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王文书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直接协商或起诉后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上述问题。
对于第一个案件,通过充分协商,公司答应给起诉员工和其他员工补缴社会保险,8名员工撤诉。对于第二个案件,律师发现,虽然实际上有不少销售员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但真正有证据可予追究的只有两个,侵占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于是向他们发了律师函,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公司财物,否则公司将以职务侵占罪报公安机关立案。两名销售员向其他律师咨询得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及时把财物退还给了公司。对于第三个案件,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奥公司退费。对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主动要求和解。最后案件以对方给予一定赔偿金,公司办理撤诉手续结束。
企业管理者要绷紧四根弦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王文书律师认为,这些案件看起来虽然都很简单,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却让人深思。为此,他提出了以下4点建议:
1、在劳资问题上,公司应与员工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有两条至关重要又极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一是关于工资的规定,一定要规定清楚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额外的补贴、哪些是加班费用等等。因为如果公司不进行区分的话,就会出现加班费争议、工资总额争议等等。另外,企业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以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没有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规定,企业应该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二是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很多公司的劳动合同针对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里任职。在商业竞争激烈的今天,该条款很有必要,但由于这些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对离职员工履行此条款的补偿金,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因限制员工的选择权而无效,从而无法达到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的目的。
2、在公司合同管理上,应在公司内部建立最基本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合同,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合同管理就是公司风险管理。规范严格的合同管理能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的经营预期得以顺利实现。最基本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配置,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合同台账管理和合同档案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专用章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保管,各职能部门一般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当履行批准和登记两道手续。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批准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签字同意或授权同意。
3、公司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这是对外签约的前提。资信审查主要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对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年检情况,核实公司的重要资产。比如对其声称拥有的房产,应到房管局去核实该房产的权属、有无抵押等情况。
4、公司管理者要学法用法,关注法律变革情况,加强对员工的普法教育。王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与一些员工交谈,发现他们并不知道侵占公司财产达5000元就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也是他们大胆侵占公司财产的一个原因。
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除非管理者具有法律意识,学法用法并在公司日常经营中执行下去,否则公司不会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另外,为了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