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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外:老板欲10万元包养处女下属 律师称属违法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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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铭  来源:信息时报  阅读:
老板欲10万包养处女下属遭拒

  近日,记者接到在东莞做业务的王先生报料称,最近他总是收到陌生女子的电话,问他要不要“买处”。无独有偶,记者也在东莞一个论坛上发现了“朋友是否应该答应老板3个月10万元的包养”征询意见的帖子。一时间,“买卖初夜”成了全城热议的话题。

  案例1 下属拒绝老板10万元包养

  “一个朋友打电话来说,她的老板想包她3个月,在一小区租一房子给她住,管吃管喝,条件是要陪他吃陪他玩陪他睡觉,另外再给她10万元,3个月后解除关系,互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生活。她说她拿不定主意,于是想听听我的意见。”记者随即联系到在东莞某论坛发表上述帖子的网友左多夫。

  左多夫告诉记者,小乐(化名)“长得挺不错,身材绝对一流”。她在东莞一家几百人的电子厂做过月薪1200元的行政文员。虽然小乐只有19岁,但“口齿伶俐,还有些风情万种”,而且“还是个处女”。左多夫说,小乐的老板是一位香港人,正是看中小乐的这些优点,才愿意出10万元高价“包养”她。

  左多夫说,她得知后一直劝阻小乐,说:“初夜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东西,我觉得你不应该用来换钱。因为这并不仅仅是3个月的问题,你在这3个月里所受到的心灵伤害,就算不会让你痛心一辈子,但也会让你在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生活不得安心。你应该把你最美好的东西留给你日后的老公。至少,也要留给你最心爱的人。因为性爱是男女间灵与欲的交融,而非纯粹肉体上的发泄或者交易。”

  面对10万元金钱的诱惑,小乐也曾一度动摇,她告诉记者:“我觉得值,我把自己的处女身给我最心爱的人,如果能跟他同甘共苦天长地久白头到老,我真的很愿意。但是,万一我给了他之后,过不了多久他就一脚把我给踹了,我怎么办?处女身没了,钱也没有,感情也没了,一切都完了。那到时说收到的伤害,岂不是远远大于卖给那个混蛋(指她的老板)。因为,卖给他的话,起码我还拿了10万元,心里不会觉得不平衡。而且,我知道这只是个交易,所以不会在他身上用真感情……”

  经过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利弊权衡后,小乐最终拒绝了诱惑。左多夫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正面拒绝老板,但小乐近日已辞职离开了东莞并回到老家浙江,而“那个香港老板最终也没能得逞”。

  案例2 打工妹竟帮朋友推销初夜

  近日,在东莞做业务的王先生向记者打来电话称,最近总是收到名叫小丽的女子电话,她在电话里问他要不要“买处”。记者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卖处”的女子。

  刚接到电话时小丽非常警惕,一再盘问记者是如何知道她的号码。记者声称是她的老客户介绍的,没想到却就此取得了小丽的信任。在交谈中记者了解到,小丽现在某酒店工作,工作主要是陪客人吃饭、喝酒、唱歌,这次并非她自己“卖处”,而是一个在工厂工作的同乡要“卖”。

  小丽告诉记者,她的同乡刚刚18岁,来东莞打工不到1年,为了过年能带些钱回去孝敬父母,所以才托她介绍“卖处”。“乡下妹子,很纯洁的,才3000元就行了。”

  在电话中,小丽一再向记者强调同乡小妹“很干净”。而对于“介绍卖处”是否违法,小丽说自己并不清楚,她只是在帮助那些“有金钱需要”的女孩快点赚到钱。

  最后,当记者向小丽要其同乡的联系方式时,被小丽一口回绝,记者也只得以距离太远为由结束了通话。警方说法:“买卖初夜”与卖淫性质相同

  对于“买卖初夜”的事件,东莞市公安部门一民警向记者指出:此类事件实质上就是性交易,与卖淫性质相同,若女方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医疗技术伪装处女而反复“卖处”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卖处”的本质其实就是卖淫,“买处”者也就与嫖娼等同,如果男方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介绍“卖处”者实质上就是介绍卖淫,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性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是违法

  “无论是包养、出卖还是介绍出卖,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处”的行为,记者采访了东莞市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阿凯。阿凯说,所谓有偿“卖处”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应该制止。另外,在此类事件中,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一旦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使女方年满14周岁而提供有偿性服务,则应以卖淫嫖娼论处。而中间人小丽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则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一旦事实成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下一次,还能卖什么?

  在这个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金钱几乎万能的转轨时期,处女的初夜权仿佛成了“稀有”商品,已从神秘的闺房中半遮半掩地走入了林林总总的“商品交易柜台”,甚至被“名码标价”地吆喝。面对金钱诱惑,有人经过一番斗争之后拒绝了老板10万元的包养费,也有人为了3000元正托人四处联络出卖自己的初夜。同样是花季少女,同样是出外打工,都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她们对此缘何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笔者认为,“卖处者”的悲惨之处不在于为生活所迫的金钱贫穷,而是金钱贫穷带来的心灵贫穷。女人不应拿圣洁的处女初夜权去“交易”,男人也不应对把女人看作一件货物。“买卖初夜”,这不仅是对道德良知的贱价交易,也是对女性尊严的践踏。

  小丽同乡“卖处”,原因是其目前工资太低,为了在打工第一年就能赚钱回家孝敬父母才出此下策。然而,笔者却不禁要问:“今天可以把自己的初夜卖了,那明天还想孝敬父母、还想要更多钱的时候,是不是仍要再次出卖自己呢?如果父母知道女儿用出卖自己的方式来赚钱孝敬他们,他们又会作何感想呢?”

  网友声音 反对派

  城市里的假行僧:真爱的人哪会在意处女不处女,真爱的人是会用生命来爱护对方的,她的小农意识挺重:付出就要有回报,回报的任何方式最终都转化为金钱,转化不了那就不要付出。看来她守了这么多年就是等这一刻的到来呀,有些人需要钱就让她做人家的情妇吧。卖处的女人没有听说过得开心过得好的。

  玻璃卡子:感情是两个人的事,跟处女有什么关系呢?第一场爱情失败后,第二场爱情就不值钱了吗?社会总是有问题的,总有矛盾激发的角落,不过我看问题更大的是这位小姑娘的人生观。

  默语无声:只不过按着自己观念上有利的方向做着自以为是的决定,其实“处女”拿出来商品化本身就是一种观念的错误,只不过社会上多了就成为了习惯而已。

  supergg: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的事,无话可说。说什么处女身没了,钱也没有,感情也没了,shit!难道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不成?处女=钱?处女=感情?感情=钱?

  赞成派

  不留情:有的人说处女换钱人生观错误,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不是或多或少出卖自己人格换金钱的呢?谁敢说自己没有虚伪逢迎过自己的上司,有多少人敢说自己赚的钱没有丝毫出卖人格?只不过是100步和50步的区别,如果那美女生活无忧、爱情美满的话,我想谁也不会去出卖自己换10万元吧?谁也别说谁,各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不要把自己的思想强加与别人身上。

  ncjsh:社会的压力让女人不得不想自己的将来,没有钱怎么活?难道爱情能当饭吃?不能!现在的人都是看钱而不是什么真爱。现在的真爱早就已经变质了!变得一文不值!爱情变的只是很多不负责任男人的借口!爱情虚伪!也不要怪女人这样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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