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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娃娃”卖淫事件:“消魂苑”未在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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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atozz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阅读:

 

  “消魂苑”未在工商登记

  葫芦岛市工商局在很长时间的查询后告诉记者,所谓的“消魂苑”没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人向我们投诉,这个地方应该不存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有人以这种名义登记我们也不可能给批,他经营范围可能不那么写,但实际经营中有可能变相经营,挂着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可能发生。”

  记者带着疑问咨询了某成人用品网站,该站的编辑告诉记者,这样的新闻极有可能是充气娃娃的生产厂商为了推广最新产品、吸引眼球而杜撰的,从帖子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来看,应该是有人蓄意操作。

  一问:是成人玩具还是淫秽物品?

  虽然新闻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但网友们一致认为,争议此事并非没有社会意义,因为如果真的让充气娃娃合法代替卖淫女,将可能减少性犯罪和性病传播,“也许给未来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

  网友爱是辣舞在他的博客中提出问题:什么样的东西叫淫秽?时代进步了,淫秽和情趣用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充气娃娃算不算淫秽物品?如果不淫秽,是否可以放在讲台上?如果淫秽,又如何能够销售?

  邬明安:出租是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认为,充气娃娃从文化部门的角度看应该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他的出租者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被处理。“(‘充气娃娃妓院’)有一种出租的性质,这种行为确实打擦边球了。”

  李银河:跟租游泳圈差不多

  李银河则认为这应该算是正常的娱乐活动,而充气娃娃也算是性活动的辅助商品:“这类工具咱们中国好像并不认为是淫秽品,大街小巷好多正规卖性用品的,不属于淫秽品。淫秽品应该是指光碟呀什么的。”记者:“那这种出租的形式,并提供场地,算不算是组织卖淫?”

  “不算吧。我觉得跟出租一个游泳圈什么差不多吧。”李银河说。

  二问:公开租用充气娃娃营利是否违法?

  “这肯定不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不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来按卖淫嫖娼来处罚。”邬明安一语中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必须是在两个人之间发生,人和塑料人之间这种行为无法认定为卖淫嫖娼。”浩天律师事务所郑欣也表示,组织容留卖淫嫖娼是触犯《刑法》的,但充气娃娃不是真人,应该不触犯组织容留卖淫罪,但这种经营的性质,以营利为目的,有伤社会道德风气,应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给以处罚。

  出售和使用都不违法

  “北京目前没有这样的场所,也是不允许登记这样的场所的。”北京市工商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能规定这么细。

  记者打电话到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法制处咨询有关充气娃娃“妓院”的法律问题,工作人员显然也在关注此事:“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还真有这样一个场所。”并称自己也是从网上看的报道,停顿了一下,他说:“我们还没有从本系统的渠道得到这个消息。这是个新鲜事情,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呢。”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永远是违法行为出现后才会逐渐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个东西是不是违法要看他的社会危害性了。我不排除这件事情是个噱头或者是个炒作,毕竟法律有空白和盲区,有人会利用这个。但我个人觉得,充气娃娃既然可以卖,说明销售是合法的,使用也不违法,下一个就涉及到使用场所问题了,在私密空间里使用应该不违法,这是你个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不是允许在公共场合这么干,法律应该界定一下,要看他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看会出现什么新问题。”

  出租营业找不到登记类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如果允许出售的话,那允许消费、允许出租应该是没问题的,从逻辑上讲没问题。如果他是一种营业行为,那他应该取得工商的营业许可登记,没有登记就经营也是非法的。反过来如果获得了工商部门的登记许可,这样的营业就是合法的。非不非法并不在于他提供的服务是不是一种特别的服务,而是说他没有取得工商的许可。”汤教授认为工商对这一类经营的批准需要特殊审查,这种经营是在工商登记的许可范围内找不到经营类别,工商要批准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约50%的网民的观点是,虽说法律不禁止的就算不上违法,但还有一个伦理道德的底线,在中国人眼中,这样“伤风败俗”的事要从道德层面上给予谴责。

   三问:明星外形的充气娃娃涉嫌侵权?

  网友爱是辣舞的博客问题:样貌酷似明星的仿真充气娃娃被人疯狂地“侮辱”,是否侵犯了明星的权益?是否对明星是一种侮辱和猥亵?如果算侵权,这侵犯的是什么权?明星应该通过哪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名誉侵权更贴切

  “依据民法通则,可以按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两方面来起诉。”郑欣说:“但我觉得用名誉权更贴切一些。肖像权主要是使用明星的照片,而这种说把充气娃娃做成明星的样子,是对明星名誉的一种侵害。”

  明星不告不追究

  据记者了解,仿林志玲充气娃娃,在情趣用品网站热卖,引起网友热烈竞标。有报道说对于被当成充气娃娃拍卖,林志玲一点也不生气,她一笑置之说:“谢谢大家对我的厚爱。那不是正牌的志玲姐姐,大家一定要认清楚喔。”

  “明星脸的充气娃娃涉及到明星肖像权的问题。”邬明安表示,这是个人的私权利,权利在明星手中,如果不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会介入的,关键看明星个人起诉与否。

  而网友未来豪客的见解是:“消魂苑老板的经营头脑太让人佩服了,他将高高在上的明星拉了下来,变成了我们普通人都可以消受的一种商品,这绝对是一种博大的平民精神。”

  四问:如无法律禁忌,能否成为营业项目?

  社会学家周孝正说:“法不禁止皆允许,法律上没规定你就不能管。”那么,如果把它发展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有没有积极的意义和可能性呢?

  记者:您觉得出租充气娃娃如果成为一种新的行业有没有合理性?

  周:当然有合理性,这和卖淫嫖娼绝对不是一码事呀。道德是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但法律是底线。能不能发展成一个行业我不知道,但它肯定有需求,有了需求就有供给,这是市场经济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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