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邢超)下馆子,谁都愿意喝自带的经济又实惠的酒水,可餐饮场所“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以及自带酒水先交“开瓶费”的行规,让很多消费者都有忍痛交钱的经历。市民王先生因为自带了一瓶酒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海淀法院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今年9月13日,王先生请朋友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100元的“开瓶费”。“那你在发票上给我注明‘开瓶费’。”付款时,王先生提出的要求遭到酒楼的拒绝,最终服务员注明了“服务费100元”。王先生认为酒楼收费违法,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定,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眼下,类似“开瓶费”、“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涉嫌违法的呼吁已经不止一日,为什么这些“行规”还明目张胆的写在宣传册、酒楼公告和菜谱上呢?“酒水利润远远大于饭菜,酒店也要经营啊。”某餐馆的一位经理透露,酒水的利润几乎占总利润的一半,而且餐馆交营业税时已经包括了酒水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餐饮业都这么干,只能承认这是约定俗成的‘行规。’”
把收取“开瓶费”的理由归纳为“行规”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安心律师指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馆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属侵权行为。
王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首次在法律上推翻了餐饮业的“行规”,今后消费者遇到类似“强制条款”时,可以更理直气壮地说“不”。RJ210